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1-09-08 15:11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1〕110号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加强职业培训,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于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培训体系基本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持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不断提高,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要看到,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劳动者素质提高以及扩大和稳定就业的需要,特别是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加快推进"两个率先"对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为核心,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以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城乡劳动者、企业在岗职工、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四)加强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退役士兵继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其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二五"期间,就业技能培训人数达300万人。

  (五)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结合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行业、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十二五"期间,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人数达500万人。

  (六)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参加创业培训,重点加大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以及处于创业初期创业者的培训力度。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成功创业且对就业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十二五"期间,创业培训人数达30万人。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七)坚持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创新职业培训模式,促进职业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养。逐步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一体化"技能培训课程体系,加快培训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深化校企合作,构建政府主导、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凡以委托培养、提供教学捐助等形式与各类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培训一线在职人员和招录职业院校学生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20%的,返还当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府统筹部分。

  (八)推进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根据区域规划和产业布局,改造提升一批适应不同等级培训需要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一批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基地、示范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建设一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广泛推行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模式,加快发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九)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的制度,加快培养一支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十二五"期间,培养100名教学名师、1000名专业带头人、10000名"一体化"教师,全省专业课教师"一体化"比例达70%以上。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教师的通道,职业院校可视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双向选择、考核和择优等办法选聘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在全国、全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三、前二名的选手任教。采取面向社会、多渠道补贴的方式,加快选拔培养一批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咨询师。

  (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推行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规范职业培训市场,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强化培训质量监督。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严格资质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十二)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搭建用工需求、职业培训和劳动者求职信息有效对接的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其自身需要的培训。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培训需求和培训资源对接,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的双重作用。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积极整合、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并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岗位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各地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个人通过国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和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统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0.5%,用于发展本地区职业教育培训,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质询和全体职工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按规定给予其职业培训费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按规定给予其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补贴。对企业依法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以对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本人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等,按规定给予其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省辖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公布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度。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求,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十七)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参照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政策。

  (十八)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充分考虑技能贡献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方式给予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十九)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业绩和贡献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探索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鼓励行业、企业根据新兴产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制订新的职业技能标准或岗位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通用标准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加快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引进紧缺型高技能人才,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完善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丰富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为技能人才的培训、使用、高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提供技术服务,提升技能人才配置水平。

  (二十一)加大技能人才竞赛选拔和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竞赛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落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享受省人民政府津贴政策。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摆在事关全局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三)编制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及显著成效,努力使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成为全社会的文明风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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