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的意见

 2011-03-28 09:44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

就业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保局、市财政局、无锡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相关政策的意见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效应,营造良好的扶持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突出创业富民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创业门槛。为鼓励更多的劳动者实现自主创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二、进一步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不包括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初次创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按实给予最高3000元的租金补贴;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在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使用水电费总额的1/3,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水、电费等创业运营经费补贴。

  三、调整扶持创业资金兑现期限。对按规定符合享受有关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和创业项目补贴的对象,由原来每年申报一次改为在符合享受条件时可当季申报。鉴于投产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存在提前缴满全年缴费限额的现象,对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投资者的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原来按季申报改为每年一次性申报,并根据企业招用人员和社保缴费情况,确定其补贴金额和补贴月数。

  四、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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