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05-09 11:11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府发〔2009〕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藕塘)职教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和无锡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把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我区由重点发展向优化发展转型、全面小康向基本现代化跨越的必然要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精神,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氛围。

  (二)明确扶持对象。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等群体创业扶持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我区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三)确立目标任务。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镇(街道)。通过健全完善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创新优质的创业培训体系、便捷高效的创业服务体系、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协作体系,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全区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2008年到2012年五年内,重点扶持3000人自主创业,实现带动20000人就业再就业的目标。

  二、完善创业促就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放宽市场准入。制订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要予以适当放宽照顾。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应用。降低政府采购门槛,为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

  (五)规范收费行为。对本区户籍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退役士兵、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农民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六)实行税收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也可比照企业吸纳就业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区户籍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区户籍的盲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院、所、有限公司)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创业的,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商贸企业,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在本区优先和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新创办的企业,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区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期限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上述各项税收优惠奖励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七)放宽信贷扶持。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要达到100万元以上,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本区户籍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财政给予60%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制度。

  (八)加大社保补贴。对本区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兴办的其他实体,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50%补贴。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九)实行开业补贴。本区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区城镇“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享受低保家庭、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无业残疾人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3000-50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区残联等部门制定。

  上述领取一次性开业补贴人员中的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进行自主创业后,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第13个月退出低保。

  上述享受开业补贴人员,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十)扩大培训补贴。对本区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

  三、完善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者能力

    (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将创业培训作为新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全面提升劳动者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需要的创业培训体系。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完善你的企业(SIYB)等多种形式培训。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免费创业培训政策。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区创业培训4000人。

  (十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注重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从培训标准、师资队伍、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增强培训机构能力。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创业成功人士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创业培训技术,推广创业技术服务外包,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加强创业培训学员的后续跟踪服务。完善培训补贴与创业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挂钩的补贴制度。健全创业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汰劣。

  (十三)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制度。充分发挥创业实训基地的实训功能和作用,重点建设具有引领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创业实训项目。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业主自愿的原则,在我区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1至3个月的实训(见习)服务。申请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或业主需具备相应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并能形成一定的规模。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区要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基地20个。对经创业培训后的本区户籍学员在实训(见习)基地进行创业实训(见习)的给予创业实训(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实训(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实训(见习)学员生活费、实训带教费、学员综合保险费等项目支出。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十四)充实创业服务内容。从过去比较单一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扩展到为创业者树立创业理念、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服务保障等系统化、全过程服务。重点通过健全完善“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制度,工商、税务、银行、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单位定期现场联合办公或开辟“绿色通道”,镇(街道)、村(社区)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对开展融资服务、后续跟踪服务等扶持创业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扶持创业载体建设。各镇(街道)要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要充分利用镇(街道)科技“三创”载体、工业园区等各类市场载体,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结合创业需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稳定率。创业孵化基地由镇(街道)及以上机构建立。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全区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20个。经相关部门评估后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的补贴。对本区户籍创业扶持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按实给予租金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六)大力开发创业项目。紧密结合我区优势产业、特色经济,根据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区要开发创业项目达50个。

  (十七)提供人才引进及用工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为创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人事代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加强对创业企业的员工培训,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为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完善各方参与协调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为落实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任务,区、镇(街道)相应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建立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要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把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并列入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创业型镇(街道)的评选标准。

  (十九)健全工作体系。建立区、镇(街道)创业指导中心。区创业指导中心承担全区的创业服务管理工作,并对各镇(街道)创业指导中心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将创业工作体系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进行安排。

  (二十)落实资金渠道。区财政局要调整支出结构和资金使用方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基础上,建立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支出。扶持创业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工作。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全区扶持创业资金投入1000万元。扶持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和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工商、税务部门要提供证照办理、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服务;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人事部门要加强创业人才的引进服务工作;发改、经贸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布局,制订提供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和信息;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及时组织报道,努力营造积极的创业氛围。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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