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2010-09-20 10:33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0]18号)

  日前出台。该《意见》提出,全面构建具有大连特色的创业扶持体系,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创业项目全市力争年开发1000个。

  该《意见》从增强各类人员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和改善创业环境入手,着力培育创业文化,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全面落实创业政策,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推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本市将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管理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机制,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局面。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全市力争年开发创业项目1000个,新增创业带头人3500人,创造就业岗位2万个。

  同时,本市将完善项目征集发布机制,建立科学评估制度。按照政府支持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原则,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通过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等多种形式,连接项目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此外,本市将建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评估标准,实行创业项目风险评定、策划运作、成效反馈等动态管理。降低门槛新小区超20万m2应有公建房为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本市将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创业准入门槛。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利用资金、场地等要素,兴办各类经济实体。自然人可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专利技术成果、股权等通过评估认定作为注册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可为3万元。

  本市还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扶持。旧区改造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新建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建立专业公建房屋,用于发展社区相应产业,带动自主创业和就业工作。税费优惠从事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本市将完善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创业经营成本。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失地失海农民、农转居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2年的学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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