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2010-03-14 16:4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税局、工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做好我省扩大就业工作,现就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创业空间

  (一)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二)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该连锁店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放宽出资额限制。本省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场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二、加大政策扶持

  (五)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执行。

  (六)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七)科技人员创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科技人员创办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证后,按现行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九)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实行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退出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残疾人员创业的,由各级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金扶持。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二)农民在本土创业,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减免权限的各项税费。

  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免收工商、卫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养护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符合辞职规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辞职创业。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经批准3年内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岗。

  (十四)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带资金、技术、信息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省现行的有关税费减免、土地使用等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

  (十五)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各级政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市级或县级财政,下同)承担50%,另外部分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财政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形成呆账的,给予相当于呆账损失10%的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50%,另外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财政部门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建立促进机制

  (十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将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十七)加大小额贷款对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之内,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鼓励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直企业在职工作人员,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担保。各经办银行应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贷款,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的环节和手续。

  各级财政要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对担保基金每年增长5%以上的市地,财政将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

  (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制定和完善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创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

  针对不同群体创新培训模式。整合培训资源,鼓励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增强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对成功创业者开展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培训,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创新模式的创业培训体系。

  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展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征地农民、复转军人、残疾人及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十九)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开展项目展示、项目筛选、项目推介、市场预测等专业化服务;要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实训指导,提高创业质量。

  (二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要优先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国有企业闲置厂房、专业市场及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减免租金等方式,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其类别、规模和孵化效果,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一)优化创业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强化领导。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政策制定和服务的职责,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完善信贷扶持措施,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从2010年起,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督查。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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