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1-09-02 11:26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11〕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1〕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自主创新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要,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年申报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中,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招收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专家评审、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应有50%以上的职位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录。县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统筹实施国家、省和成都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做好各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时,应有50%及以上的职位面向参加国家、省和成都市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其中,应有不低于20%的岗位用于招聘我市重大产业项目员工社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系社区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我市乡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岗位设置总量内的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聘用在该单位参加国家、省和成都市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愿留在招聘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高校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知识、兵役法规教育,营造热爱军营、献身国防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入伍积极性。利用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认真组织高校毕业生网上预征报名,加强对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为征集入伍打好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四个优先"政策。妥善做好高校毕业生士兵的家庭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适用报考研究生等有关优待政策方面,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与国家、省和成都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国家税收政策不允许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不超过4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3年内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正常经营)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招用1名首次就业的我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的岗位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并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市属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大力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对园区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和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七)积极促进稳定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技能培训和到科研项目单位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将见习基地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时间为3-6个月,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分担,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切实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市属各高校要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

  (十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服务、接续和数据共享工作。

  (十三)强化就业援助。各区(市)县要将就业困难的我市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962110"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确保不挑不拣两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继续实施特困大学生就业专项扶助政策,有关部门要对其就业过程中的必要费用给予定额补贴。市属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十四)保障就业权益。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区(市)县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把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和目标管理。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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